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乙
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
上诉人崔某某、黄某乙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某某、黄某乙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某某、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崔某某、黄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517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2585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25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