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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某某、黄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乙

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

上诉人崔某某、黄某乙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某某、黄某乙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某某、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崔某某、黄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517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2585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25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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