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师忠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秦某某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秦某某在2011年3月1日前,向被上诉人陈某某付清x元。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
二、如果秦某某到期未付清上述款项,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预付的诉讼费各自承担(其中二审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