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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建章,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为购买房房屋,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16日、12月2日借给被告70000元。被告于2011年9月份归还15000元,下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我借款70000元不属实。借条是我签的字,我承认。我的银行卡收到过40000元,这个钱是我之前给她的,她又汇给了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05年大学同学,曾谈过恋爱,2010年1月16日,原告借给被告三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某人民币叁万元整,王某,2010年1月16日”,被告对该借款亦予认可。原告称其在襄城县X村信用社东关分社给被告王某账户里存了四万元,并提交襄城县X村信用社东关分社出具的存款凭条一份,该凭条载明:“2010年12月2日,户名,王某,金额为40000元,存款人,李某”。被告王某对该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提交原被告两份电话录音,第一份记载:“原:你现在都得到一个房子了,你还想啥,没有我你连一个房子都得不到。被:我没有你,我就分期了”;第二份记载:“原:你就给我说说你是不是欠我7万块钱吧,你现在不认账了是吧被:我咋不会、、你竟说那、、这不是双方老里为咱们准备的吗原:那不是为你准备里,那是看着你作难,帮你里。被:对对对,看着我作难,恁爹帮我里,我没说其他里、、”。2011年9月份,被告王某归还原告15000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次原告李某借给被告王某三万元,被告已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称存入被告账户的4万元,被告称这个钱是其之前给原告的,原告又汇给了他,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且录音中,被告对该款项予以承认系原告方出资,故本院对该4万元借款予以认定,被告归还15000元,下欠55000元,被告应予以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借款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庆东

人民陪审员李某伟

人民陪审员付念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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