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
被告唐某乙,男,50岁,汉族,临武县X乡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
审判员黄君其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