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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

被告唐某乙,男,50岁,汉族,临武县X乡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

审判员黄君其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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