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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曾用名郑X),男,29岁,200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5年刑满释放;2006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二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开封市香山宾馆门前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称重19克。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郑某供述;2、扣押物品清单、照片;3、抓获证明;4、鉴定结论;5、上缴毒品单据;6、郑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13时许,在开封市香山宾馆门前,被告人郑某被民警查获,当场从郑某身上查获4包、重19克白色晶体。经鉴定,在郑某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郑某供述证明:2011年8月1日中午,在开封高速路口,郑某花6500元向小利买一包冰毒,后在开封香山浴池门口被民警查获。

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2011年8月1日,民警从郑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透明塑料袋及电子称重器等物品的情况。

民警马尉、苏兵抓获证明:证明抓获郑某时的情况。

公(汴)鉴(化)字[2011]X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材料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郑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判决书证明:郑某的基本情况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康刘伟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许庆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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