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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与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x,大专文化,务农,住x。

委托代理人谭晚斋,茶陵县潞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龙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x,初中文化,务农,住XX省XX市X村XXX组XX号。

原告肖XX与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龙志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龙月宝、刘某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XX诉称,2007年1月,原告在广东中山打工时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相识后不到一个月便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2月23日,双方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3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肖XX。2009年4月12日,双方因为小孩的哺乳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便丢下刚生下一个多月的小孩独自外出,至今未归,期间无任何联系。后经原告多方打听,但仍无音讯。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肖XX由原告自行抚养成人。

被告龙XX口头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婚生子肖XX也同意由原告抚养成人,但是应当保障答辩人对婚生子肖XX的探视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在广东中山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23日,双方到茶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未举行婚礼,同年3月7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肖XX。婚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5月一直分居至今,期间未有任何联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肖XX由原告自行抚养成人。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

再查明,原告在立案后,向本院提供了XX县X村民委员会及XX乡X组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自2009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归。本院遂于2011年12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并分别向被告所在的村组及其父母送去了公告副本。2012年3月19日,被告龙XX因其已通过村里知晓了原告诉其离婚一事,且其对离婚事宜没有异议,认为不需等到公告期满开庭审理,故向本院申请庭前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XX与被告龙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肖XX随原告肖XX生活,由原告肖XX独自将婚生子肖XX抚养至成年,被告龙XX对婚生子肖XX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肖XX及其家人不得无故阻拦,待婚生子肖XX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肖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志勤

人民陪审员刘某清

人民陪审员龙月宝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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