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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诉被告李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肖xx诉被告李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李xx于2012年农历12月底(春节前)给付原告肖xx货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

二、其余货款壹万贰仟柒佰肆拾捌元(¥12748元)由李xx在2013年农历12月底前交清原告肖xx。

三、如被告李xx未按上述还款计划还款,逾期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四、上述还款计划,被告李xx自愿作为李xx的担保人,如李xx未履行还款计划,李xx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五、双方另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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