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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曾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曾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王某诉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92年12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未成年。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常因家务琐事吵闹,2010年5月被告不给原告打招呼离家出走,后经亲属劝说回到家中。2011年3月原告再次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无果。2011年4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拒不到庭而撤回起诉,但被告仍不回家。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主张两个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曾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临潼铁中高二年级学生,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X,临潼区秦陵办上陈小学六年级学生。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0年10月起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3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及被告亲属多方寻找无果。2011年4月15日原告曾起诉离婚,同年5月16日撤回起诉。2011年11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书,调查笔录,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2010年10月起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又缺乏相应沟通。2011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2011年5月原告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两个未成年子女,宜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用。因被告尚未到庭,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实,本案因此对双方财产部分本案不予处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某与曾XX离婚。

二、女儿王X、儿子王某X由王某抚养,曾XX从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王某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天宏

审判员张少文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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