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男。
被告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1年7月13日以原、被告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负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