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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男。

被告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1年7月13日以原、被告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负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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