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
被告永州市××学院,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永州市××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1年4月1日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