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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永州市××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男。

被告永州市××学院,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永州市××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1年4月1日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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