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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李某甲、张某、李某甲、仝某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0)解执字第333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仝某,女,X年X月X日生。

四申请复议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李某甲、李某甲之父。

四申请复议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义,河南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成年,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靳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李某甲、张某、李某甲、仝某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0)解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某行异议的审查应当由执行审查机构的审判员进行,不应当由执行实施机构的执行员办理,执行法院作出的(2010)解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0)解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卫

审判员陈金刚

审判员张某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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