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
被告何某乙,女。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告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乙2010年4月9日具下借条,向原告何某甲借款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如到时未还按10%计息。被告因经济困难逾期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乙欠原告何某甲本金6000元,被告何某乙同意在2012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元,在2012年10月30日前再偿还2000元,在2012年12月底前偿还剩下的2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全部利息。
二、如被告何某乙没有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则由被告何某乙另外支付违约金2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同意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