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被告何某,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龙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金波、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2000年相识,2001年3月30日在汝城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生一女孩,名何某,2006年生一男孩,名何某某。俩人婚后未办有贵重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性格不和,俩人于2009年正月后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和被告何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小孩何某、何某某轩随被告何某生活,原告
陈某同意承担小孩抚养费x元,自2012年起每年的9月份前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三、其它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某龙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