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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a非法持有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a,女,×年×月×日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26日被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颜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颜a的住处,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88克、地西泮13.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a、丁a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a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88克、地西泮13.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颜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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