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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陆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系该公司职员),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3日之前返还原告王xx人民币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被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中的款项,则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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