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丁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实际产权人去向不明为由,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4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顾硕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