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丁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实际产权人去向不明为由,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4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顾硕

书记员施丹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