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
被告尹某,男。
原告朱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因原、被告要求庭前调解,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尹某2001年相识,同年5月31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为尹某。俩人婚后未办有贵重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性格不和,俩人多年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原告朱某和被告尹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小孩尹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
养费300元,在每年5月份付1800元和10月份支付1800元,直至小孩长大成人。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其它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