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a,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日20时,被告人王a在上海市闵行区x村x号无名音像店贩卖淫秽影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扣押的各类影碟中200张属淫秽片。
案发后,扣押的各类影碟已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a、彭a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没收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买淫秽影碟共计200张欲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a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