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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8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之后被告因工作关系经常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李某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李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李某十八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各自居住户籍所在地。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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