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关于申请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冯某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某乙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宋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某乙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59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规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某地
审判员舒四来
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