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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被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47岁。

被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局安李某线公司劳保员,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郑州铁路X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某某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了举证期限,2009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被告永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赵某某,郑州铁路局委托代理人洪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7年2月13日上午,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通往阜城南街X路上与永通公司的货运火车相撞,相撞时三轮车上有一名妇女跳车被火车轧死。出事后郑州铁路局安李某线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x元。同年4月死者家属起诉陈某某要求赔偿x元,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于2007年8月9日作出了(2007)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陈某某赔偿死者家属x.4元,承担诉讼费2692元。事故发生时陈某某三轮摩托被损坏。陈某某认为出事后三年来,其不能正常生活,精神和经济受到了极大损失,由于家庭贫苦两个儿媳与其子相继离婚,二被告应承担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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