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汉族,农民,河南某宝丰县人。
被告邹XX,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XX与被告邹x年6月西安打工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孙X丽。在随后的日常生活中,由于原、被告二人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夫妻感情逐渐疏远,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孙XX现起诉要求与被告邹XX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XX提出离婚,被告邹XX同意。
二、女儿孙X丽随被告邹XX生活,原告孙XX不承担抚育费。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邹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