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又名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告人郭某之妻。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豫x带挂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浚内线37公里加860米处,与机动车道内的行人相撞,致使被害人贾某成、位某雪当场死亡,被害人贾某堂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位某某、刘某乙、贾某甲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郭某逃逸。被告人郭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在2009年11月28日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甲、刘某乙、位某某陈述、证人贾某山、贾某丙、贾某丁、苏某某、贾某戊、王某某、刘某己等人证言、交警大队证明、安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年度审限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凭证、放弃赔偿证明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机动车基本信息、被告人郭某户籍证明、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制动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明霞

审判员周秀文

审判员李某生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