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韩某,男,36岁,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执行刘某乙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1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某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460元。2011年12月21日申请人刘某乙与被执行人韩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某当庭给付申请人刘某乙104000元,其余迟延履行金刘某乙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执行费146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500元,其余本院予以免交,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乐平
审判员贾建荣
审判员贾飞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