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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远景进出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环宇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远景进出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彦,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环宇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无锡软件园X室。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兴,江苏无锡高尔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远景进出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远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环宇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4日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09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远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委托代理人熊彦,被告环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斌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远景公司诉称:2006年3月16日,其与环宇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过程改进CMMI-L3咨询和评估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8万元(以下币种同),按两类支付,A类30万元和B类8万元,合同中约定环宇公司在获得政府补助(使得总的补助金额达到或者超过38万元)后5个工作日,向亚远景公司支付B类费用8万元。亚远景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使环宇公司取得CMMI-L3证书,并获得了政府补助,但环宇公司始终不支付剩余的8万元。合同还约定环宇公司如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应按未支付费用的每日0.2%支付违约金。环宇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故亚远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环宇公司向亚远景公司支付8万元;2、环宇公司按每日0.2%向亚远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8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3、环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环宇公司答辩并反诉称:CMMI-L3咨询评估应经卡内基梅隆大学软件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SEI)授权,亚远景公司在未取得授权,不具有CMMI-L3咨询评估的资质和资格的情况下,欺骗环宇公司与其签定《合同书》,该合同应属无效。同时亚远景公司在咨询和评估中工作量严重缩水,与合同约定不符,故请求驳回亚远景公司诉讼请求并判令:1、确认《合同书》无效;2、亚远景公司返还环宇公司项目费用x元;3、亚远景公司承担环宇公司支付的律师费x元;4、亚远景公司承担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环宇公司提出的反诉,亚远景公司辩称:1、《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亚远景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合法的,已经使得环宇公司达到了CMMI-L3的要求,获得了SEI的证书,并在其官方网站上登载;2、环宇公司已经取得了政府的40万元补助,说明政府对亚远景公司的服务也是认可的。根据合同约定,其可以多种形式向环宇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其服务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为证明其本诉主张,亚远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合同书》,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环宇公司应该支付的费用和支付的时间;

2、现场工作总结表,证明亚远景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3、《关于对通过CMMI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奖励的决定》、《已经通过CMMI/x级评估的企业名单》、苏财建[2005]X号文件和苏信软[2007]X号(苏财建[2007]X号)文件、银行对账单等银行单据,证明环宇公司已获得政府补助40万元;

4、银行进账单,证明环宇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亚远景公司支付了30万元;

5、环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身份情况,其法定代表人参与了原被告之间的往来;

6、上海市闵行公证处(2009)沪闵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X号公证书),内载有CMMI培训通知的邮件和ATM培训通知的邮件,证明亚远景公司通知环宇公司参加共5天的培训;

7、保密协议,协议上有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签字,证明环宇公司同意x作为主任评估师;

8、第X号公证书,内载有邮件列表及邮件内容,证明亚远景公司为环宇公司做了现场外工作,即离线和远程服务;

9、第X号公证书,内载有主任评估师给亚远景公司的邮件,证明现场外工作内容;

10、第X号公证书,内载有亚远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在SEI官方网站登录情况,证明侯某某是评估小组成员,参加项目评估过程;

11、第X号公证书,内载有评估确认材料,证明亚远景公司和主任评估师为环宇公司做的工作及所用时间,并证明环宇公司认可亚远景公司的工作;

12、亚远景公司2008年4月7日给环宇公司的邮件,证明环宇公司对亚远景公司的工作满意,要求继续提供服务;

13、签到表,证明环宇公司实际参加了3天的CMMI培训;

14、培训证书,证明评估师x在2006年10月7日至8日进行了2天的ATM培训;

15、翻译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翻译公司资质。

环宇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亚远景公司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亚远景公司无权进行咨询评估,涉案的主任评估师不是亚远景公司员工,因此合同无效,不存在违约金,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亚远景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亚远景公司做的评估;对证据4、5均无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培训时间及培训人员与实际不符;对证据7、8、9、11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说明侯某某有评估资格;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对环宇公司的单独培训,不符合合同约定;对证据14的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这是给亚远景公司侯某某的证书,也不能证明培训时间是3天;对证据15真实性由法院确认。

为证明其本诉抗辩意见及反诉主张,环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合同书》,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

2、CMMI-L3认证书,证明该认证不是由亚远景公司做的评估,而是一个印度公司做的;

3、《基于CMMI-L3过程改进与评估方案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服务时间,但亚远景公司没有按约履行,且更换了主任评估师;

4、《软件过程改进CMMI三级咨询和评估项目价格清单》(以下简称《价格清单》),证明亚远景公司服务天数不足,环宇公司不需要向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5、《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环宇公司为聘请律师支出的费用x元。

亚远景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环宇公司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4、5真实性认可,但不同意其证明目的。

为证明其反诉抗辩意见,亚远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SEI授权的主任评估师x的资质证书,证明为环宇公司做评估的是SEI授权的主任评估师;

2、商业合同及环宇项目工作清单,证明亚远景公司与评估师的执业机构签订了评估项目协议;

3、电子邮件及SEI网站公布的评估结果,证明环宇公司已通过评估;

4、荣誉证书及网上调查问卷,证明亚远景公司是行业内认可的CMMI咨询机构五强;

5、亚远景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其经营范围是合法的;

6、第X号公证书,内载有三份电子邮件,证明环宇公司对支付亚远景公司8万元没有异议。

环宇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认为无原件,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且该合同违反中国法律应属无效;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说明不是亚远景公司帮助环宇公司通过评估的;对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作出如下认证:

对亚远景公司提供的本诉证据1-6、10、12、13,环宇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9、11有第X号公证书予以公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4、15亚远景公司已提供证据原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亚远景公司无法提供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亚远景公司提供的反诉证据1,亚远景公司虽然无法提供原件,但环宇公司在辩论及代理意见中认可主任评估师的身份资质,本院亦予以确认;证据2、5亚远景公司已提供证据原件,证据6有第X号公证书予以公证,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环宇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对环宇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将综合全案相关证据和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6日,亚远景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第1条“概述”部分约定:受环宇公司(甲方)委托,亚远景公司(乙方)作为咨询评估单位,帮助环宇公司按照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软件工程研究院(CMU/SEI)的CMMI-SW/SEV1.1模型建立软件开发过程,通过提供必要的培训、咨询指导,提高环宇公司的软件过程能力的成熟度,达到CMMI-SW/SE阶段表示法的成熟度3级,亚远景公司根据环宇公司的特别要求,制订了CMMI-L3咨询和评估技术方案。

《合同书》第3.2款约定合同的目标是使环宇公司:按照SEI的x评估框架执行现场评估,达到CMMI-L3成熟度等级目标,并获得经SEI授权主任评估师签发的CMMI-L3级证书。

《合同书》第4.2款约定:亚远景公司服务的地点以环宇公司现场为主,部分准备工作可以离线。在项目实施期间,部分工作采用远程服务的形式进行,这种形式主要为环宇公司解答问题或提供指导。……每一阶段交付物亚远景公司提交给环宇公司后5个工作日之内,环宇公司需对亚远景公司的阶段服务给以书面报告验收,如环宇公司在5个工作日之后仍未提交书面报告,则可认为双方对该阶段进展满意,视为验收通过。

《合同书》第8条“价格与付款方式”部分约定,合同金额为38万元,分两类:A类30万元,B类8万元。A类费用支付方式为:1、在合同正式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环宇公司向亚远景公司支付6万元;2、在预评估完成并通过验收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3、在正式评估阶段工作完成并获得SEI授权主任评估师签发CMMI-L3级证书之日,颁发证书之日,支付9万元。B类费用的支付情况:在环宇公司获得政府补助(使得总的补助金额达到或者超过38万)之后5个工作日,环宇公司向亚远景公司支付B类费用,即人民币8万元;若上述补助在30-38万之间,环宇公司只需支付超过30万的补助部分;若不足30万,则B类费用自动取消。

《合同书》第9条“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环宇公司若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亚远景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应支付未支付费用的0.2%/日作为违约金,亚远景公司的服务时间顺延;……由于环宇公司责任之外的原因,亚远景公司未能达到本合同第3条3.2款中最终目标,亚远景公司自2006年12月30日起应支付本合同金额的0.2%/日作为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服务,达到约定的最终目标。

合同履行时间从2006年3月20日到2006年12月20日,在《合同书》的附件《建议书》和《价格清单》中约定,亚远景公司服务时间总计为:顾问48天,主任评估师16天;服务天数价格为46.4万元,最终合同价格为“优惠价格”38万元。《建议书》中显示,主任评估师为王旭,在合同履行中,实际的主任评估师为x。

《合同书》签订后,亚远景公司与主任评估师x向环宇公司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提供的服务包括有18天的现场工作,2天的ATM培训,3天的CMMI培训,现场评估及相应的非现场准备工作等。2006年11月,环宇公司通过评估获得CMMI-L3级证书,并于2007年12月29日获得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奖励金40万元。

另查明,环宇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三次向亚远景公司支付了A类费用共30万元。

再查明,环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x元。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本案本诉和反诉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亚远景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合同书》是否有效;2、亚远景公司是否需要返还环宇公司合同费用x元并支付律师费x元;3、环宇公司是否需要向亚远景公司支付8万元合同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环宇公司主张亚远景公司不具备从事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工作的资格,其从事的涉案评估工作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故双方签定的《合同书》应属无效。本院认为,环宇公司所获得CMMI-L3级证书是由SEI授权的主任评估师x按照SEI的相关标准评估后签发的,亚远景公司从事的工作是向环宇公司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以使环宇公司能达成CMMI-L3的标准,获得相应的证书,而不是直接的认证认可工作。虽然在《合同书》中出现“评估”的词语,但实际开展评估认证工作的不是亚远景公司,环宇公司亦认可其所获得的CMMI-L3级证书不是亚远景公司出具的。《合同书》系亚远景公司与环宇公司双方签定,并盖章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环宇公司主张亚远景公司不具备认证认可工作的资质,其从事的涉案服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而《合同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第一,《合同书》约定:服务的地点以环宇公司现场为主,部分准备工作可以离线。在项目实施期间,部分工作采用远程服务的形式进行。亚远景公司为环宇公司提供了现场工作、ATM、CMMI培训等多次直接服务工作,其为环宇公司提供的离线、远程服务也属合理,且符合合同约定。第二,《合同书》约定,每一阶段交付物亚远景公司提交给环宇公司后5个工作日之内,环宇公司需对亚远景公司的阶段服务给以书面报告验收,如环宇公司在5个工作日之后仍未提交书面报告,则可认为双方对该阶段进展满意,视为验收通过。目前没有证据显示,环宇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亚远景公司提供的服务提出反对意见。环宇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分三期向亚远景公司支付了A类费用30万元,也可说明环宇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亚远景公司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并没有异议。即使亚远景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了《合同书》附件中约定的部分服务内容,由于环宇公司没有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且该变更亦未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也不能认定该变更违反了合同约定。第三,虽然在《合同书》的附件中列有合同费用的组成方式,但最终是按照“优惠价格”确定的合同费用,该合同费用分A类费用30万元和B类费用8万元,共计38万元,并分别约定有明确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并不是按照每个单项服务逐项收费。因此,亚远景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使环宇公司获得CMMI-L3级证书,并获得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奖励金40万元,实现了合同目的。《合同书》约定的A类费用30万元的付款条件已全部实现,环宇公司亦已实际支付,故环宇公司要求亚远景公司返还合同费用x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要求亚远景公司支付律师费x元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书》约定:在环宇公司获得政府补助金额达到或者超过38万元之后5个工作日,环宇公司应向亚远景公司支付人民币8万元。环宇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获得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奖励金40万元,已符合上述条件,理应在2008年1月5日之前向亚远景公司支付人民币8万元。环宇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亚远景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以未支付费用为基数,按每日0.2%支付违约金,环宇公司提出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亚远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环宇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可以以未支付部分的费用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环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远景公司支付人民币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环宇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亚远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财产保全费11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9598元,由亚远景公司负担368元,由环宇公司负担9230元(亚远景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的剩余部分由环宇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环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远景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浩

审判员周科

代理审判员朱佳丹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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