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万力粘胶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
原告桂林万力粘胶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珠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万力粘胶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林万力粘胶剂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3月17日至2010年2月27日分5次向原告购买三胺胶折货款122250元。冲抵2010年2月27日的胶水流失100公斤折款230元,2011年3月19日被告又用模板抵减50000元货款,现尚欠原告货款7202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202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被告经口头协商一致,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三胺胶用于其经营的贵港市X区桂美木材加工厂。2009年3月17日、3月22日和2010年1月9日、1月28日、2月27日,原告分5次向被告发送三胺胶52.5吨,折货款122250元,被告收到货后均在送货单位及经手人栏上签名。2010年2月27日由于原告发送的三胺胶致胶水流失100公斤,双方同意冲抵货款230元。2011年3月19日被告又用其生产的模板抵减50000元货款,至今被告尚欠货款7202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桂林市灵川万力粘胶剂厂发货单、电脑咨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购买三胺胶52.5吨,折货款122250元,有被告在原告的发货单上签名予以证实。后双方一致同意,冲抵胶水流失折款230元以及被告用其生产的模板抵减50000元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2020元,事实清楚,应予确认。被告逾期未予偿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72020元,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偿付给原告桂林万力粘胶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2020元。
本案受理费160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8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珠恒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