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2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7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合、郭某朋、郭某阳、郭某臣、李某甫、李某帅(均已判)、郭某(已诉)等人预谋后,去到郑石高速11标段某工工地,持棍棒威胁值班工人,抢走发某设备一套,经鉴定该发某设备价值224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出示下列证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结论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结伙劫取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合、郭某朋、郭某阳、郭某臣、李某甫、李某帅(均已判)、郭某(已诉)等人预谋后,去到郑石高速11标段某工工地,持棍棒威胁值班工人,抢走发某设备一套,经鉴定该发某设备价值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
1、被告人供述
郭某某供述:在2007年过了元旦没几天的时间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郭某阳欠我钱,我给郭某阳打电话要钱,郭某阳说在家等我,我去了,郭某阳说:没有钱,我说:没有钱你叫我过来弄啥哩,郭某阳说:没有钱,不中喽,整高速公路东地上的“电滚”,我下午看了了,你去不去,去了我给你打电话,我说中,然后我回家睡觉了,到了夜里十二点左右的时候,郭某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村西边,他们在那儿等着我,我起来去了,到村X村头那儿看到郭某阳、郭某(郭某周某儿子)、郭某臣和李某甫、郭某、李某帅、李某合他们七个在等着,我过去之后,看到好像有三个人拿着象棍的东西,郭某阳说:咱去把高速公路工地整“电滚”去哩,其他人也没有怎么说就都去了,俺几个人步行到郑石高速公路工地的桥下那儿,没有看到“电滚”,我问郭某阳:“电滚”在哪儿,郭某阳说:在桥上边工地那儿,看到工地好像有人,我说:我在那儿干过活,可能认识,不上去了,他们几个拿着棍就都上去了,我没有上去,停了有十几分钟的时候,郭某阳、李某甫、李某帅、郭某从高速公路推着“电滚”下来了,我上去搭把手推着“电滚”一直推到小吕岗马宴口郭某阳他亲家。
2、证人证言
(1)李xx证言:我们工地上有我和胡某周某间看守,今天凌晨3时左右,我和胡某周某在睡觉,忽然听到有人靠近我们的脚步声,当时俺俩都醒了,胡某周某了一句:谁外边有人喊:叫啥,再叫弄死你们。然后有两个人持木棍冲到我们休息的工棚里,并且用棒朝俺俩身上打,俺俩就往工棚里边躲,那两人就一直在工棚外边守着,并且我还看到他们把我们放在工棚的照明用的电灯也拿了,但一直没开灯,并且威胁我们俩不让俺俩吭声,我们俩在工棚里听着外边有好几个人在搬动发某设备,但也不敢吭声,这样一直过有近二十分钟,这俩人才走了,这时那些外边的人已把发某设备弄走了。我们俩等那两人走后才敢出来,发某外边工地上的发某设备(发某、柴油机以及用的地盘)被抢走了,同时工地上打气用的气管,照明用的手电都被他们弄走了。我约摸着外边大概会有七、八个人。本地人,看守我们的俩人都用言语威胁我们不许吭声,外边的人也都乱诈唬。我们在工棚里不知道他们咋把东西弄走的,也没听见外边有机动三轮之类运输车的声音。
(2)证人胡xx证言与李xx的证言一致。
(3)证人段某证言证明2007年元月2日凌晨5时许其在值班时发某工地丢失钢筋和一台发某,且盗窃钢筋后留痕迹至小吕乡X村一户郭某(后经公安人员查实是郭某阳家)。
(4)证人丁某证言证实案发某二天郭某阳给其打电话说昨晚曾伙同多人在高速公路工地作案的事实以及郭某阳之弟郭某x在案发某找其从中说和的事实。
(5)证人田某证言:俺俩是儿女亲家。我记得是年前的一天晚上,我在屋里休息,忽然听见外边有人敲俺的大门,并且俺家的狗也在叫,我起床后听见外边是郭某阳喊门的声音,当时我还以为他喝醉了,他说他没喝酒,让我开开门说一点小事,我打开门后见郭某阳站在门外,他对我说要往俺家放一点东西,我看见还有两个人站在俺家大门西边的过道里,旁边我看着有个架子,他说他在高速公路上弄了点东西先放俺家,我知道半夜里他弄的东西肯定来路不正,说啥也不让他往俺家放,最后郭某阳见我不答应就说先把东西放在西院俺娘的屋子里,我虽然心里不愿意,但碍于亲戚的情面也没说啥,家门外还有二三个人,但因为天黑,我没看清他们长啥样,一直看着他们把东西推到俺娘住的屋子里,停放在屋子的西南某,我才看清他们推的东西是一个铁架子,架子装有两个大轱辘,架子上放着一台红色的柴油机和一台我说不上颜色的发某,东西放好后郭某阳对我说:放这一会儿,马上就搬走。说了他们几个就走了。停了一天后,我没见郭某阳过来搬东西,心里很反感,就给他打手机,他约我晚上在公路旁见面,当晚天待黑时,我在公路沿见他一个人步行过来了,我催他赶紧把东西弄走,要不然我就报案哩,郭某阳最后答应我当晚不搬第二天晚上一定搬,然后俺俩就分走了。到第二天晚上九点左右的时间,他们开了个三轮车,他们四个人把架子、发某、柴油机都搬到三轮车上,然后开着三轮车向西走了。
(6)证人郭某x证言:郭某阳说:派出所的人抓我哩。我赶紧问他咋回事,他说郭某(邮亭村)的郭某、郭某臣他们仨一块弄高速公路上的东西了,我又追问他还有谁,他说:别问了。我就没再问。
(7)李某合供述:我记得是2007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村郭某阳到我家见到我说,今天晚上让我帮他到村西边修高速公路那里弄台发某,事后他请我的客,然后我就去他家,我到他家后,郭某臣、郭某、郭某某、李某甫、还有李某甫的儿子李某帅,他们陆续到国阳家,然后我们就答应一起从国阳家出来,正西走,走了有三四里地就到修高速路哪里,到那里后,国阳说,我先过去问一问看工地的借不借那东西,如果不借咱就过去给他“弄”喽,然后,俺们就在那里等着,大概有十几分钟,国阳过来说,人家不借,然后我们就过去把他“弄”回来,他们都去了,我没有去,我离看工地有十来米远在那里站着,然后我听到看工地那里热热闹闹,之后我见国阳他们推着带着轮子的发某往家方向推去了。
(8)郭某朋供述:我记得是200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夜里1点钟时,小帅把我喊起来说,咱村郭某阳喊咱们帮他一下忙,然后我问他帮他啥忙,他说你去了就知道了,小帅他爸爸李某甫也起来了,我们三个就一块去国阳家,我见我村的郭某某、郭某臣、郭某、李某合他们四个都在国阳家,国阳见我们三个到他家了就说,人都到齐了咱们走到那边去,然后我们就起来走,走到我们村郭某臣代销店时,国阳从代销店旁边捡了一根干花椒棍,他把棍弄断递给谁我想不起来了,我们到正在修高速公路工地后,就停下来,他把我们集中到一起对我们说,他以前在这里干过,这里边有一台发某没人看,今晚上咱们给它偷了,然后我们都说中,之后他又指了指在工地中间放着那台发某就离我们只有一二十米,然后我们都过去了,到那后,那台发某在四个轮上固定着,在旁边一间工棚处用绳子栓这哩,然后国阳还和谁想不起来了,他俩过去结绳子哩,这时候那间工棚里住的有人问,谁,干啥哩,然后听见有人,不知是谁捡了一块石头砸到人家工棚上,又吆喝了一声,并吭声,再吭声还砸你,这时候,工棚那个人不敢吭声了,然后国阳他俩赶紧解绳子,绳子解开后,剩下的人都上去有的推,有的拉,我见李某合上去推了推车,把车推出工地后,郭某阳、郭某某、李某甫、李某帅和我一起去国阳他亲戚家,李某、郭某和郭某臣他们三个回家了,一路小跑往北边推,这时候,国阳给我们说往北边宴口村推,那里有他的亲戚,推到国阳家亲戚后,国阳把他亲戚喊起来,国阳把东西放在那里,我们就回家了。
(9)李某帅供述: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大约12点多的时候,郭某阳给我家打电话,我父亲李某甫接过电话对我说:郭某阳让去帮忙推车,一个人给50元钱。后我和我父亲一块来到郭某阳家,见郭某臣、李某和、郭某朋、郭某、郭某某他们都在,然后郭某阳说走吧。我父亲就和他们一起走,一直走到俺村西边的坡里,郭某阳说咱们去高速公路上把他们的电机弄走吧,我还说那会中。当时我肚子疼解手去了。等我回来的时候,他们几个已经到高速公路工地的工棚旁边了,然后我就也过去站在工棚的东北角放风,郭某阳、郭某某他们就推工地上的发某的时候,工地上的人发某后就开始喊,郭某阳说:别吭气!同时我们其中还有人用什么东西往工棚上砸了一下,我见郭某某推着发某,我在工棚东北角站着,然后我和郭某某一起把发某推到高速公路北边,后我就回家了。
我们只是到工地之后,郭某阳说“弄”高速公路发某,把电机抢到手之后,我、李某和、郭某朋、我父亲李某甫我们几个把电机向北推,同时郭某阳、郭某臣、郭某他们三人看着工地工棚里的人不让动。
我只是在工棚东北角放风,后来郭某某推电机的时候我帮着推了推。
(10)郭某阳供述:抢发某设备总共有8个人,有我、郭某臣、郭某、郭某某、李某和,还有李某付父子俩,郭某周某孩我不知道叫啥,李某付的儿子叫李某。最后我们六个大人商量着拿两根棍找两人看住看场的工人不让动,商量完我们八个人就一块去了。走到俺门郭某臣开的代销店时,他的店旁边放的有锄过的干花椒棍,郭某臣和郭某每人拿了一根,每根有两尺长,锨把那么粗,然后我们经过料场往西边高速工地上去了,经过料场的时间大概是凌晨1点多了。我们八个顺着料场往西走,在高速公路的便道往西走了大约一公里就到了存放发某设备的地方,我因为平常在这一带干活,工地上的人都认识我,我也知道这套设备是李某中的,所以才向李某付、李某和他们说这里的情况,但我害怕工地上的人认出我,所以我站在高速公路X路基旁没往跟前去,郭某臣和郭某他俩每人拿着花椒棍守住看场人住的棚,我只听见郭某的声音:不准动!然后工棚里的工人有人说:你们拉东西尽管拉,别毁俺俩。然后其他人一块动手把发某设备拉下去,下坡(到我跟前后)我也拉着推着往岘口村的方向去了,郭某臣和郭某他俩还留在后面看那俩工人,当时我站在路基上,没有去跟前,只知道他们七个往工棚去的时候还是郭某臣和郭某拿着棍,大概有十来分钟,郭某某和李某甫、李某帅推着发某下来,我和他仨一块推着走了。
(11)郭某臣供述:出事的前一天下午郭某阳对我说:高速公路上有一台电滚,今晚咱给他弄喽,我们一共有八个人,有我、郭某阳、郭某某、郭某、李某和、李某付、李某付之子(×帅,具体名字叫不上来)、郭某周某子。我们8个人从村子西边出去,走高速路便道一直向西,我腿脚不灵,走的比较慢,跟着前边的人走。走到一个工地时,我走到工棚旁边,我们有人钻到工棚里招呼看守工地的工人,其他人就动手弄在一旁搁着的电滚。有15分钟时间后,我们就把东西弄到手,我们一群人可离开了,我跟在后面,他们有人推着电滚,走的很快可离开了。我和李某和走的较慢跟在后面,只知道当晚是把电滚放到郭某阳的亲家。
(12)李某甫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0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大约12点多的时候,我们村的郭某阳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他家去一下,都在俺家呢,你帮忙推推车去”,我说:“中啊”,于是我便喊着俺儿子李某帅一块到郭某阳家中,我和俺儿子李某帅到郭某阳家中时郭某臣、李某合、郭某某、郭某、郭某周某儿子都在郭某阳家中,郭某阳一看我过来了,郭某阳说:“咱们把高速公路工地上的发某弄走吧”,我在一边站,他们几个人便开始推工地上的发某(当时,发某是在一辆架子车上放着),这时工地上看场的工人发某了,就开始喊,这时我也没有听清楚谁说了一声:“你们敢出来,兑死你们”,然后看工地的工人不吭声了,然后我便和郭某阳、李某帅、郭某某、郭某周某儿子我们几个人推着发某在前边走,郭某臣、李某合、郭某在后面跟着,我和郭某阳、郭某某、郭某周某儿子把推到禹州市X村郭某阳他亲戚家了。
(13)郭某供述与同案犯供述一致,证明了伙同其他同案犯抢劫高速公路施工工地发某的犯罪事实。
3、书证
(1)户籍证明
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该书证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系成年人,达到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年龄。
(2)郭某阳存放被抢发某地点照片
(3)刑事判决书五份
(2007)禹刑初字第X号
证明郭某阳因该起犯罪事实已被判处刑罚。
(2007)禹刑初字第X号
证明郭某臣因该起犯罪事实已被判处刑罚。
(2008)禹刑初字第X号
证明李某帅因该起犯罪事实已被判处刑罚。
(2011)禹刑初字第X号
证明李某甫因该起犯罪事实已被判处刑罚。
(2011)禹刑初字第X号
证明李某合、郭某朋因该起犯罪事实已被判处刑罚。
(4)证明一份
山东省昌邑市看守所2011年10月31日出具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于2011年9月2日至2011年9月3日在该看守所关押。
4、价格鉴定
禹价鉴字(2007)X号
(1)发某7.5kw一台,购买时间2005.9,鉴定基准日07.1.2,价值846元。
(2)柴油机18匹一台,购买时间2005.9,鉴定基准日07.1.2,价值1394元。
以上两份鉴定,证实被抢发某的价值。
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和审查,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某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其伙同他人到案发某场,因其与现场看管人员认识而没有直接到工地的工棚内盗窃发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郭某某不但到过工地,而且与其他共犯一起将发某设备推离现场。故其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奇
人民陪审员:李某敏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