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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45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能帮助他人租地、办理无息贷款、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郭某的现金,共计x元。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虚构自己是许昌县X村支书,并认识许昌县的梅县长,可以帮崔某租岭西王某的土地,还能帮其办理无息贷款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崔某信任后,先后多次诈骗崔某林现金共x元。

2、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虚构其认识许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王某队长,并认识许昌县梅县长,可以安排郭某的儿子到许昌市公安局当司某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郭某信任后,先后多次诈骗郭某山现金共x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崔某、郭某陈述,证人司某、杨某乙、李某证言,许昌县X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许昌县X村干部情况的证明,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出具的说明一份,查询取款信息通知书,书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兰国艳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解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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