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X号
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东方新城商务楼X栋X房。
法定代表人封某,总经理。
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元,本院收取120.5元,由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管奕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