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升),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先后于2006年5月14日、2006年9月15日分两次在原告王某某处借款共计x元。后经原告王某某多次催要,被告杨某某未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先后于2006年5月14日、2006年9月15日分两次在原告王某某处借款共计x元。后经原告王某某多次催要,被告杨某某未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借条两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在原告王某某处借款x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965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