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李xx
申请人周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李xx因筹办驾校于2005年3月6日向申请人周某借款柒拾万元,并立下借款票据,还款期为2006年12月30日,后申请人周某多次向被申请人李xx催讨借款无果,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xx立即偿还借款柒拾万元及利息壹拾壹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周某借款70万元及利息11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李志忠承担本案诉讼费3600元。
被申请人李xx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房翠萍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