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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与被告桃源县三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男,59岁。

委托代理人聂中峰,桃源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源县三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桃源县三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7元,减半交纳943.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王小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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