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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某(又名何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生育女儿陈某Dt。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加之两人分居已半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依法起诉,请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按双方之前协议履行。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并且谈了两年多,在双方家长不同意的情况下还是结婚了,这说明我们两个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婚后我们还有一个女儿。他起诉与我离婚,主要是由于家庭中的其他事情,我们的感情还没有破裂。

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某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于2008年5月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09年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陈某Dt,现随被告生活。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就夫妻感情破裂提供证据,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于2008年5月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09年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证明其双方婚前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陈某Dt,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亦未就夫妻感情破裂提供证据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果原、被告之间相互信任,加深沟通与理解,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芳

审判员靳志民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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