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乡。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61年7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住(略)。
被告唐某某,女,1955年9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略)。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黄某乙、唐某某、谭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1月9日,株洲市华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将株洲市华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某、张巧玲和皮立红三人,其中约定2008年1月16日上午9时前发生的债务由被告承担。后该公司变更为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月19日,案外人汤新明以被株洲市华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纠集多人打伤为由,于2008年6月诉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汤新明支付x.20元,承担诉讼费2410元,总计x.20元。现判决书已生效且执行完毕,原告共支出x.85元,依照之前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该笔款项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x.8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被告黄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被告潭秋波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9日,株洲市华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刘某某、黄某乙、唐某某、谭某某、张哲将株洲市华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某、张巧玲和皮立红三人,转让协议书中约定2008年1月16日上午9时前发生的债务由刘某某、黄某乙、唐某某、谭某某、张哲五人承担。后该公司变更为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月19日,案外人汤新明以被株洲市华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纠集多人打伤为由,于2008年6月诉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汤新明支付x.20元,承担诉讼费2410元,总计x.20元。该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收取案件执行费3250元,共计x.20元。株洲市华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哲主动支付x.35元,原告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x.85元。原告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之前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向株洲市华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某某、黄某乙、唐某某、谭某某追要未果,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款项x.85元,被告刘某某同意在2010年5月12日前支付9500元给原告;被告黄某乙同意在2010年5月12日前支付9500元给原告;被告唐某某同意在2010年5月12日前支付9500元给原告;被告谭某某同意在2010年5月12日前支付x元给原告;原告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任一被告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x.85元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且本案诉讼费438元也由四被告连带承担。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株洲市华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运生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