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冷执字第42-X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略)。
被执行人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电力局职工,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卿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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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文忠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启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