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42岁。
被告周某某,女,41岁。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我院管辖错误,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洛阳市洛龙区“亚威卓越国际广场”,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提出证据证明其在洛阳市洛龙区X街亚威卓越广场已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不同,故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在我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慧毅
助审员张自磊
人民陪审员郭亚飞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董宁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