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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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张某乙,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持准驾车型为C4的驾驶证驾驶冀x重型厢式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某东向西行驶至524公里加600米北半幅时,与前方正常停车的鲁x"鲁x挂重型半挂货车尾随相撞,造成其本车车主李XX(女,殁年42岁)死亡,其本人和儿子冯XX受伤、两辆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弃车逃逸。经道路某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李XX的亲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冯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口头裁定,准予被害人亲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明其驾驶机动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证人刘某、路某、陈XX的证言,证明鲁x"鲁x挂重型半挂货车被冀x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的情况;证人冯XX、任一X、任二X、李一X、李二X、王X的证言,证明其听说被告人冯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冯某的准驾车型为C4;道路某通事故现某勘验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明被告人冯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现某的情况;道路某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冯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付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准驾车型为C4,与其所驾驶机动车车型不符,其违法行为与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李XX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李XX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成安县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冀x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李XX;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冯某被抓获的情况;病历材料,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冯某及儿子冯XX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冯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后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户籍及表现某明,证明被告人冯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校功权

人民陪审员徐永生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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