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郭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2009年11月23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莫某某,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五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于二○○九年六月十一日以(2009)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顺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某、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某某、莫某某,被害人牛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董正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