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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与被告伍某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伍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群英,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伍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陶某负担。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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