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伍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群英,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伍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陶某负担。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