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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诉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

被告刘某丁。

原告伍某诉被告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伍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被告说其做生意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借款几万元周某一下,并承诺一定按时偿还。原告看在双方是朋友的份上,将7万元钱借给了被告。可被告不守承诺,不按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找多种理由拖欠未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8月1日,利率为月息30‰。2010年10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仍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两次支付的借款均被被告用于其所办工厂的资金周某。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2月底以前的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返还借款并支付其他利息,从而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7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了借款金额,其中2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却在到期后没有返还,另5万元虽然没有约定借款,但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引起纠纷,被告应负全某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借款中有2万元约定了利率为30‰,对于该利率约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1年2月9日起的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为5.05‰,因此,在此期间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可为20.2‰。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0‰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另5万元借款,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率,但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故对于该5万元借款,被告应按月利率5.05‰自2011年3月1日起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丁返还原告伍某借款7万元,其中2万元按月利率20.2‰自2011年3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另5万元按月利率5.05‰自2011年3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琼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秦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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