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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X区芙蓉宾馆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芙蓉宾馆,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蔡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利,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启香,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市X区芙蓉宾馆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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