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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贾某,男,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教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x元,案件执行费200元,合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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