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某,男,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教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x元,案件执行费200元,合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