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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张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7月16日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7月21日转强制戒毒3个月;2006年8月25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07年8月15日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21日转强制戒毒;2010年3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2月24日因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张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孟某、张某乙到渑池县X组陈某治家盗窃骆驼牌电瓶两块,卖得赃款后分肥。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瓶总价值140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交失主。

2、2011年9月6日,被告人孟某、张某乙到渑池县X组陈某治家盗窃电机一台,卖得赃款后分肥。

3、2011年9月8日,被告人孟某、张某乙到渑池县X组陈某治家盗窃振动器一台,卖得赃款后分肥。

4、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孟某、张某乙到渑池县X组陈某治家盗窃50平方毫米地埋线800米、6平方毫米地埋线100米。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地埋线总价值2899元。案发后,被盗地埋线已追交失主。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姜某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姜某辨认张某乙为卖电瓶人的笔录及照片,被盗电瓶、电缆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果园派出所破案报告,陈某治领条,二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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