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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王献f因与被上诉人于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献f。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献f。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

上诉人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王献f因与被上诉人于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马婵娟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彪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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