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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芹申请执行铜川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X芹,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X华,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铜川市电瓷厂职工,系郭X芹之子。

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新,该公司经理。

郭X芹申请执行铜川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铜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铜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主动履行了案件款4200元,并承担了迟延履行金400元,执行费50元,此案已经全部了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铜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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