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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倩,湖南卓进(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农民,户(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华,湖南湘江(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文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生育一男孩,出生几天后夭折。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文某某曾于2010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文某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彭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9月产下一男婴,出生几天后就死亡了。小孩的死亡给原、被告带来了悲痛同时也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9月产下一男婴,男婴出生后几天即夭折,小孩的夭折给原、被告带来了悲痛同时也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原告文某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0年11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任何改善。原告文某某又于2011年8月3日再次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1、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11月29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文某某自愿支付被告彭某某夫妻帮助费8万元,当庭支付5万元,其余3万元原告文某某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付清,原告文某某自愿加付2万元。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文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安文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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