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朝霞,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委托代理人黄某星,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申金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2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朝霞、黄某星,被告株洲市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金魁、委托代理人扶良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株硬集团系国内最大的硬质合金生产、科研、经营和出口基地。其在第6类商品上享有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钻石+图形”、“ZCC+图形”、“株硬集团+图形”、“ZCC•CT+图形”注册商标。2010年2月,原告株硬集团发现被告株洲金信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多家网站上使用原告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进行虚假宣传,并在其企业名称前冠以“株硬集团”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株硬集团存在某种联系,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株硬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请求被告株洲金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相应的网站、报纸等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调查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页上使用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及在其公司名称前冠以“株硬集团”字样的行为;
二、被告株洲市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株洲日报上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确定),消除因被告株洲市金信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被告株洲市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万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株洲市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