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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43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6日13时至14时,被害人毕某在睢阳区X路北超越汽车维修、洗车店洗车期间,其放在车内储物盒里钱包中的1700元现金被洗车工被告人王某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毕某陈述,证人朱某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杭德领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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