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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于2012年2月4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霞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7日下午2点多,因家庭矛盾,北冶镇X村民李某在自家院里对其继母李某殴打,致使李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李某之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受害人李某陈述及伤情鉴定结论书,证人李某、刘某、王某证言,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使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窦甫周

审判员吕书星

人民陪审员韦建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靳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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