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被告曹某,男。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建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2011年9月2日被告曹某向原告借现金8000元,双方协议被告应从2011年9月底开始每月归还500元,余款在2012年2月4日前全部还清,原告多次催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总是借故推延,至今分文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曹某辩称,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但现在没有支付能力,可以分期归还。
审理查明,被告曹某于2011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由被告从2011年9月底开始,每月月底归还借款500元给原告,在2011年阳历年前全部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偿还借款8000元给原告何某,无需被告曹某支付利息,付款时间:2012年3月至6月,每月月底前分别偿还1000元,剩余4000元在2012年7月31日前付清;
二、其它无异议;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曹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建祥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邓启章